新余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来源: 时间:2018-09-30 发布人:admin
 

 

 

新余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余学院发 [2017] 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教与学、教研、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落实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师生教学行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新余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处理教学督导的日常事务。学校聘任若干名校内退休教授或副教授作为专职教学督导员,组成学校教学督导组,组长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含工程训练中心,下同)参照本条例组建相应“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指导。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  

 第三章 聘任 

    第七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品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2.教育思想观念先进,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过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5.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胜任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专职教学督导员经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提名,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学校聘任,颁发聘书。
    2.学院教学督导员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聘任,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备案。
    3.专职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学校专职教学督导员和学院教学督导员。

         第四章 工作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教学督导包括督教、督教研、督学和督管四项内容,工作的范围涵盖全校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主要采取“听、看、查、访”方式进行,通过听课看课、与师生及教学管理人员访谈交流、召开座谈会、查阅教学档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督教的范围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综合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等)全过程,督教主要采取听课看课、检查教学文档、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学生等方式进行。督教的重点对象是:

    (一)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新引进教师;
    (三)首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
    (四)承担新开设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五)学生信息员、听课领导教师及评教结果,反映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
    (六)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等。
    第十一条 督教研的范围是各教学单位教研室工作、集体教研活动或教师个人教研活动。重点督导对象是教研室、教研素养需要提升的教师、申报教学教研项目和成果需要提供指导的教师。
    第十二条 督学的范围是学生的学风情况以及学生的学习内容、方法和成效,主要采取听课、查看作业、查看试卷、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学生等方式进行。督学的重点对象是:
    (一)有过学业预警的学生;
    (二)留级、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三)学习上有个性需求的学生。
    第十三条 督管的范围是承担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学校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采取看环境、看设施、查材料、访谈(座谈)学生、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管理人员等方式进行,督管的重点对象是:
    (一)以往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学院或部门;
    (二)执行专项任务的学院或部门;
    (三)新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重点教学环节的管理情况;
    (五)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开展情况;
   (六)教学条件的保障情况(教学经费投入,师资及教学管理人员配备,教材的选用征订,实验室、实习场所的建设与利用,图书资料和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利用,校舍、运动场所、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与利用,学习环境的营造等)。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学及教学质量管理的工作安排,讨论拟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督导工作任务,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督导工作的重点;
   (二)组织专职督导员开展工作,完成教学督导任务;
   (三)对全校的日常教学秩序进行检查,对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反馈,发现教学事故,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处理;
   (四)对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反馈,发现教学事故,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处理;
   (五)对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指导各教学单位及教师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项目申报、成果总结,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七)参加各类教学评奖、评优、评估等活动,参与教师晋升职称、非教学人员转教师、新进教学人员的教学考核;
   (八)统计分析督导数据,定期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九)撰写月度和学期总结汇报,反映真实情况和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推动教学工作的改进。
   (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听课看课和评课,同时进行教学常规检查,加强对理论和实践教学质量的督导。对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反馈,发现教学事故,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处理。专职教学督导员每周要求听课看课2-4节,其中实践教学每学期不少于18节。听课后要及时与任课老师交流,给予指导;听课后通过访谈学生、教师,检查教学文件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教师和学生的情况。
   (二)开展教研督导,促进教研室工作,提升教师教研水平。
   (三)开展学风督导,促进优良班风学风形成;
   (四)开展教学管理督导,提升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反馈,发现教学事故,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处理;
   (五)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检查、考核评估和调研活动;
   (六)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例会,及时反馈、交流各类督导情况;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和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可参照学校教学督导组和专职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自行规定。
    第十六条 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初召开工作安排会,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调度会议,每学期末召开一次学期督导工作总结交流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会议。每月调度会由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专职督导员、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总结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亮点和存在的问题,布置整改任务。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督导组要跟踪检查整改任务完成落实情况,对整改工作完成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七条 纪律要求:
   (一)教学督导员应规范自身行为,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细致,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
   (二)教学督导员要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督导水平。
    第十八条 学习要求:教学督导员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了解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形势,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教学单位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教学单位、部门和教师要主动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员提供所需材料。 

                               第八章 教学督导员权益、待遇 
    第二十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权益
   (一)有权参加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活动和教研室活动。
   (二)有权深入课堂和实验室、考场等教学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并直接向有关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和校领导反映有关问题。
   (三)有权调阅教学大纲、教材、教案、试题试卷及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有关材料。
   (四)有权制止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学校为专职教学督导员发放适当的工作津贴(一年按12个月发放)。
学校开展专项督导评估时,既可聘请专职督导员担任督导评估专家,也可临时聘请校外人员作为第三方担任督导评估专家。专项督导评估专家的职责和待遇,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确定。 
    二级学院可在各自工作经费中,为学院教学督导员发放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本条例的框架内,制定适应本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解释。原《新余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余学院发〔2017〕6号)废止。